在今年4月份 我找到这份工作 接待我的是店长 她跟我说薪资等问题 一个月的试用期 工资是看试用期的表现而定 试用期么有提成 押金为一个月的工资 我4月21号正式上班由于我表现较好 店长决定提前结束我的试用期(本因21号为一个月发工资) 按老员工5月15号发工资 (工资底薪为2000)店长在16号那天决定让我开始走提成(这个时候也么和我签合同) 也就在前几天因为家里的原因 我想请一个半月的假 店长不予批准 后来店长同意我离职 我的问题是: 在试用期结束15号发工资扣了700元的押金 第二个月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我要离职 她还要扣我地二个月的押金(当时说分三个月扣 第一个月700第二个月700第三个月600) 后来让我签定了一份薪资单 她说这个不是合同 只是确定每月工资的凭证 所以我就签了 我想问我的押金可以要回来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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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23 09:32: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