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人:劳务派遣工,于2005年1月与A派遣公司签了两次各两年的合同,被派遣到现工作单位,而现单位于09年非要我们终止与A派遣单位合同,改签B派遣公司,现在B派遣公司也已签订了三次各两年的合同,最后一次合同到15年10月31日。(与B派遣公司的三次合同中只有第二次明确写明工作地点在武汉,当然,这近11年,我们也一直到武汉工作,其余两次合同包含未到期的这次工作地点都是空的,没填) 现用工单位工作地点将搬到湖北襄阳,我们都不愿意过去,我们都是武汉本地人,且大部分都有家室有小孩,不可能把一家老小都丢下跑到外地,这显然不现实啊! 现本人问题如下: 1,合同中未明确写明工作地点,是否违法?是否可按现实工作地点判定? 2,如果是因为用工单位单方面更改工作地点,请问合同到期后,派遣公司要与我们签新合同时,我们是否可拒签?如拒签,原因我们是以用人单位单方面更改工作地点为由,该理由是否成立? 3,如果我们合同到期后拒签是否无法拿到失业保险? 4,我与B派遣单位已签三次合同,是否可不用再签,是不是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?以此为由是否可合理拒签? 5,拒签后,我们能否向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提出赔偿金要求? 问题确实不少,让各位受累了,因为这确实关系到我们大几百人的生存问题,谁让我们是弱者呢!望各位亲们能给予我们正确的法律意见,跪谢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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